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修订后东莞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将统一为30年,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另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修订稿将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三项纳入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在东莞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此次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将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原由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下简称《贷款办法》)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下简称《提取办法》),有效期均为5年,将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月29日到期,因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东莞市现有情况拟订了这两份文件的修订稿。
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四方面的变化
1.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将统一为30年
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指出,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将统一为30年。这一政策将改变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30年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东莞市房价上涨明显,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可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2.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这一政策为公积金贷款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另外,《贷款办法》规定,如购买装配式住宅或被本市认定为特色人才或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则贷款额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
需要注意的是上浮20%后,总额度不得高于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首套房最高120万元,二套房最高80万元),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同时不得超过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 。
3.异地贷款全面放开户籍限制
修订后,贷款申请人条件由“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改为“依规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东莞市已根据相关部委要求将异地贷款的要求全面放开户籍限制,同时后续东莞市拟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其贷款申请条件将作出特别规定。
另外,修订稿删除了贷款办法中关于“借款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要求,同时将“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改为“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做出这一修订后,港澳台同胞将享有同等的提取和贷款等权利。这也符合粤港澳台日趋形成一个城市群的发展趋势。
4.《提取办法》:新增物业费、加装电梯提取
另外,《提取办法》修订稿增加了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同时,《提取办法》修订稿第十条对租房提取有关要求进行修订,增加了办理租房提取需满足“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其中,“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作为办理租房提取的要求,是为了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
另外,从修订稿来看,有九大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5类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九大类情形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现行政策规定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了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一、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5.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离休、退休。
4.出境定居。
三、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1.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公积金不予提取情形的5种情形
《提取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九条还新增了不予提取的情形。
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申请提取。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5.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资料整理:广州日报、东莞时间网、中国经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