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风险大 资料图片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认真对照《“十个不准”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自查自改,确认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每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都处于安全工况,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各主管部门凡发现存在《“十个不准”规定》禁止情形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此外,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台账,专人跟踪负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各地各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照《“十个不准”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