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重点任务之一,其关键在于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三期叠加时期的若干关系。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
谨防“打硬仗”沦为“一刀切”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一场“硬仗”。然而,有的地方和单位将本该细致长久的环境治理工作理解为简单粗暴的拆除、关停,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治理责任变相转嫁给公众和企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两会上鲜明表态:“一刀切”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它既影响和损害了我们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了合法合规企业的基本权益。
因此,要处理好“硬起来”和“一刀切”的关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应当避免“平常不作为,督察乱作为”,应当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始终不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初心,并强调环保工作的常态化、科学化和人性化。
处理好“回头看”与“减负担”的关系
“回头看”是上级对下级通过反复多次成效验证以避免工作走形式、落实不到位的督查方法,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来自于各级不同层面、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回头看”,会给基层人员带来一定的负担,甚至因此挤占了本该投入到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时间和精力。既然“回头看”治污效果明显,“减负担”又是迫切需要,就必须从“统筹”和“效率”着手协调二者关系。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在今年4月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即指出,如果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的重点任务整合到一起,可以减少地方进驻时间80%左右。
因此,要处理好“回头看”与“减负担”的关系,一是统筹重点任务:实现计划、任务、时间、地域、人员、方式的整合;二是提高监督效率:压缩规模,缩减时间、减少会议,严格控制资料调阅数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处理好“严督察”与“准问责”的关系
“严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今年4月,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8省(区)公开有关问责情况,督察结果显著推动了一批重大环境问题整改,有效提升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但是,在“严督查”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某些环保部门也遭遇“职能式问责”而意外“躺枪”。因为环境问题极为复杂性,涉及部门多元且治理周期缓慢,即使环保部门尽忠职守也无法在自身环节独立完成全部污染防治任务,最终可能因职能所系而被泛化问责,此时将大大折损环保工作者的积极性。
因此,要处理好“严督察”与“准问责”的关系,应当实现精准问责,在严格督察的过程中精准发现问题、识别问题并作出处置,要明确追责目的是有效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平衡督察和问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以及生态效果。
处理好“重宣传”与“重行动”的关系
生态环境宣传是一项十分光荣、极端重要、非常专业的政治性工作,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前沿阵地。然而,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仅需要政府的有力宣传,还需要公众的积极行动。这也是2019年世界环境日在去年提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之后继续提出“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反复强调“行动者”的原因。
因此,要处理好“重宣传”与“重行动”的关系。一要分清政府和公众的环境责任,既强调政府的宣传引领,也发动公众的积极参与;二要引导理顺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逻辑,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治、人人监督、人人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处理好“严处罚”与“强激励”的关系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加大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目前已经初见成效,《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显示,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面,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总额超过150亿元,同比增长32%。然而,环境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合法性,单一的惩戒手段无法充分有效协调经济与环境的辩证关系。
因此,在“严处罚”之外,还需要发挥激励措施的正向引导作用,处理好“严处罚”与“强激励”的关系,必须严格管理与优化服务并重,经济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通过税收手段引导并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发展。